發文機關: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:106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:衛授食字第1061200468號令 修正「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」第一點、第四點附表二,並自即日生效。 資料來源:衛福部(食品藥物管理署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