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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】預告廢止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

預告廢止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【發布日期:2017-12-11】 

 
 

主旨:預告廢止「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」。
依據: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。

公告事項:
一、廢止機關:衛生福利部。
二、廢止依據: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。
三、103年3月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217號之「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」原規定及其廢止理由,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、本部網站「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」下「法規草案」網頁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「公告資訊」下「本署公告」及國家發展委員會「公共政策網路政策參與平台-眾開講」網頁(https://join.gov.tw//policies/)。
四、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,至前揭「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」或「公共政策網路政策參與平台-眾開講」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衛福部。